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关于<**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15〕58号)、《关于调整**省省直机关差旅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83号),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下同)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由本人事前填写《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科室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财务人员发挥好会计监督职能,对超标准、超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开支坚决予以退回,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详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硬席(硬座、硬卧)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头等舱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合同制职工省内、省外出差应严格按照《**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2)。
第十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除工作人员言责上出差时必须两人入住标准间,且标准间费用不得超过附件中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西藏、青海、新疆三地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市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凭会议通知、交通费、住宿费等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到会计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