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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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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

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造发[2012]191号

【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

法》的通知(2014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科学指导全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我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1 / 4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2 / 4

第四条 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 (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 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 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 / 4

第二章 抚育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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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造发[2012]191号【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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