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
灶建设指导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布部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日
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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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餐馆、小吃店、食堂、快餐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结合自身实际,选取适宜方式开展明厨亮灶建设的指导性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储存状态(以下简称餐饮重点环节)等的行为。
视频技术,是指借助安装在加工制作场所的设备,依托网络传输技术,保证监管部门和公众能够通过电脑、手机、显示屏等终端设备,实时观看餐饮重点环节的技术手段。 透明展示,是指消费者能够通过透明玻璃墙、展示橱窗、参观通道直接观看餐饮重点环节的方式。
厨房开放活动,是指公众在指定时间内,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引导下,参观评议厨房的一系列活动。
阳光公示,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适当方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以及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的行为。 2 / 3
第四条 明厨亮灶建设应遵循规范引导、积极推动、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充分
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二章 视频技术
第五条 实施视频技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视频信息采集设备、足够的网络带宽等,使采集的信息能够清晰流畅展示在就餐场所显示屏和上传至指定网络平台。
第六条 在食品库房、专间(含凉菜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粗加工间、切配间、烹饪间、面点制作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等场所安装足够数量的视频信息采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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