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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1号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1992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精神,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化工部第八设计院、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等六个单位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安全防火的政策法令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几十个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的防火设计现状,与公安部、化工部、设计院(所)等有关单位座谈讨论,研究分析建国以来一些典型火灾案例,总结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搜集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赴日本进行实地考察,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外石化企业的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消防,电气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七里河063信箱,邮编:471003),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一九九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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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四节 厂内铁路 第五节 厂内管线综合 第四章 工艺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 第三节 工艺管道 第四节 泄压排放 第五节 耐火保护 第六节 其他要求 第五章 储运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五节 灌装站 第六节 火炬系统 第七节 泵和压缩机
第八节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九节 厂内仓库
第六章 含可燃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一节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二节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七章 消 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消防站 第三节 消防给水系统 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 第六节 蒸汽灭火系统 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 第八节 火灾报警系统 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十节 装卸油码头消防 第十一节 建筑物内消防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二节 防雷 第三节 静电接地 附录一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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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
第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径、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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