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7 【实施日期】201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3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8日市政府第4次(总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7日
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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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 拓宽城市水资源来源,推进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中水设施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在中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中水水质符合相关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中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二)电力等行业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中水回用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向中水设施建设领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 2 / 3
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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