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法律资料]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可编辑

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8)九法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系1999年1月由“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更名而来。

1996年4月1日,由被告十八冶作为总承包方(甲方)与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中粱山的庆铃涂装辅助设施、环境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从1996年4月1日到1997年6月30日,工期450天,工程暂定价款350万元,最终造价以审核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为甲方在次月按上月审批进度报表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时暂停支付,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工程执行市91计价定额,甲方依据审定的结算造价收取乙方8%作为总包管理费,工程安装部分保修期为1年,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1996年10月5日,被告十八冶作为总承包方(甲方)与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又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中粱山的庆铃变速器工程厂房内辅助设施、环境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从1996年10月5日到1997年8月31日,工期325天,工程暂定价款200万元,最终造价以审核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为甲方在次月按上月审批进度报表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时暂停支付,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工程执行市91计价定额,甲方依据审定的结算造价收取乙方8%作为总包管理费,工程安装部分保修期为1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十八冶按排,原告增做了部分涂装A列、D列临时道路、涂装围墙、锻造平基础、变速器临时道路、锅炉房辅房工程、涂装锅炉房平基等合同外辅助工程,经原告与被告十八冶对该增加部分工程的结算,结算值为821046元。1997年

精品

可编辑

10月,包括增加部分在内的全部工程完工。1998年10月,工程保期到期。

精品

可编辑

1997年1月14日,原告与催达康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分包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催达康,并约定催达康给付原告管理费为工程总造价的21%等,该合同签订后,催达康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该工程于1997年10月完工。

2000年,催达康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十八冶,要求原、被告支付工程款1742440.34元及逾期利息。2000年12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九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支付催达康工程款96.5万元;2、驳回催达康要求被告十八冶承担连带支付的诉求。

2002年,债权人催达康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告工程款。

2003年1月21日,本院执行局向被告十八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停止支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

2005年10月19日,原告以被告十八冶对原告有债务为由,要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被告十八冶欠付原告的工程款。

2006年4月28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被告十八冶发出公函,因该分包工程未决算,协助执行的款项无法扣划,要求被告十八冶对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尽快进行核算,以便所欠款项扣划本院。由于被告十八冶未与原告一直未办理财务决算,无法进行执行。

2007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十八冶发函,要求尽快办理财务决算,同日,原告向本院执行局发函,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十八冶进行财务决算。

2003年11月5日,原、被告对两个合同约定的整个庆铃项目工程一并进行结算。其中,涂装土建工程结算为6767066.94元、变速器土建工程结算为5389167元、锻造土建工程结算为385499元。2003年11月7日,原、被告对两个合同约定的整个庆铃项目的“三材”价差一并进行结算。其中,涂装结算为141617.97元、锻造结算为11851.72元、锅炉房结算为14635.95元、变速厂结算为59497.67元。截止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十八冶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795521.14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十八冶办理工程款的财务决算,以便及时付款。

精品

可编辑

审理还查明,2006年8月25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发出中冶集企(2006)143号文件,对被告十八冶改制总体方案进行批复:同意以被告十八冶业主资产为基础,吸收部分员工和战略投资者入股,以分立改制方式设立被告中冶建工······,2006年11月3日,被告中冶建工成立,被告十八冶为被告中冶建工股东之一,出资额为12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7.65% 。

审理中,原告认为,工程早已完工,工程款也经双方结算,整个工程包括增加部分、材料价差总工程款结算值为13590382.25元。而被告只支付的8795521.14元,就以未办理财务决算,至今未支付余下款项。同时,由于被告在结算后,未办理财务决算和支付余下工程款,应承担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因原告计算有误,只起诉了2822560.58元,对其他未起诉部分予以放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三希公司系重庆大成建筑安装公司因更名而来,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三希公司与被告十八冶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最终造价以审定结算值为准。工程于1997年10月完工后,但双方才于2003年11月5日和2003年11月7日对两个合同约定的工程一并办理结算,结算值为12769336.25元。而施工过程中,原告又增作的合同外辅助工程,双方对于增加部分工程的结算值为821046元。原告与被告十八冶结算后,被告十八冶以未办理财务决算,拒不支付原告余下工程款,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关于对工程总结算金额以及包括增加部分的结算,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总结算金额13590382.25元,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整个工程包括增加部分,总工程款为13590382.25,扣除已支付的8795521.14元和按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结算造价8%作为总包管理费1087230.58元,即(13590382.25元×8%=1087230.58元),被告十八冶尚欠3707630.53元未付。因双方合同未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精品

可编辑

2003年11月7日,整个工程的结算才办理完毕,故从2003年11月7日之后,被告就应当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因此,从2003年11月8日起,被告就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精品

[法律资料]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可编辑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8)九法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系19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tjar39qer2r4yi9c8hj79c964hjzq00lgw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