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建设过程简介
一个风电场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的风电规划和电网建设规划相一致,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电力消费水平和电网接纳或输送能力相一致。在此基础上,从有了建设风电场的意向,确定了风场场址,到最后建成风电场投入生产,一般要经历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和批准)、可行性研究、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几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将分别介绍其具体要求。 1 风电场项目的立项
风电场项目的立项是在风电规划的基础上,由有意开发风电的企业发起(或由政府部门提出设想后由企业操作),提出开发风电的项目,而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风电场立项之前首先要确定厂址,应选择风况较佳,交通运输、安装运行和上网条件都较好的地点做场址。风电场的厂址选择也应通过大范围初选、初步测风、测风数据处理、风能资源评估等几个步骤,最后综合分析确定风电场场址。具体方法需按照我国电力行业标准《风力发电厂选址导则》进行。
场址选定,有了一定的测风资料并经评估可开发之后,就可以组织进行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可以参见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风力发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权威部门审查通过后,可组织编制风电场项目建议书,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风电场项目建议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条件(包括风力资源资料及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效益分析、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等。此外,还需取得以下附件:
(1) 预可行性研究及其审查意见。 (2) 项目发起人意向书。 (3) 土地征用意向书。 (4) 当地环保部门的意向函。 (5) 同意电量上网的意向函。 (6) 银行贷款意向函。
将风电场项目建议书连同所需附件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风电场项目的立项。我国目前负责审批风电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改委及他们的下属机构。项目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上报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申报立项过程中可能要准备回答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的一些问题,补充有关的材料等等。直到国家正式行文批复项目建议书,同意所申报的项目予以立项后,项目的立项工作才算完成。
2 风电场项目的可研报告
风电场项目经批准立项以后,可以进行风电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内容和深度要求,按我国已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风力发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进行。 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是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的进一
步深化,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严格得多,风力资源的资料数据更加准确可靠。工程(包括配套)各部分的设计和实施方案都已经确定,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也更加接近实际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更加完善和严密。
可行性研究报告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 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3) 项目发起人协议书。 (4) 土地征用意向书。 (5) 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6) 银行贷款承诺函。
另外,还需有当地电网对风电上网的承诺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附件批准后即可进入工程建设阶段,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
根据我国已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风力发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深度在许多方面已达到了某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在规模小和比较简单的情况下,项目往往可以免去初步设计而直接进入工程设计和实施,这样就缩短了项目的建设周期,对项目及早投产,产生经济效益有利。 风电场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要经过的三个主要阶段大致可用图1.2所示的流程图来表示。
其中第一阶段完成,既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之后,就可以成立风电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公司化运作。
图1.2 风电场项目建设程序示意图 3 风电场项目公司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把一个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好、管理好,保证各投资方的合法利益和权利,自然要求成立专门的机构即项目公司来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项目。项目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风电场项目一般也是如此。 3.1 公司的发起
风电项目公司的发起一般由风电项目的发起单位发起。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得到批准之后,工程实施开展之前应先成立项目公司,以便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根据公司法规定,项目公司要设立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机构。风电项目公司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度,总经理的责权由董事会确定。
风电项目公司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各投资方必须事先商定和签署项目公司的章程和投资协议,作为申请注册所必备的两个文件。
风电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限于所投资建设的风电项目本身和与该风电项目有关的业务。 3.2 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
项目公司中各投资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分工协调、决策层和管理层职责范围划分以及公司重大事务的处理方法和原则,都由各方通过充分协商,确定后在项目公司的章程中予以规定。
投资协议规定项目投资的用途、来源、总投资额、各投资方出资额和投资比例的大小。各方的出资额可以是现金、技术、土地、设施等任何国家规定的形式,但必须是其他投资方认可的。 3.3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参与投资建设的各投资方根据自己投入到项目公司的资本金在项目的总资本金中所占的比例享有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各投资方按事先约定派出代表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项目公司需设办公机构,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公司的日常事务可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司运营。 3.4 项目的资本金和公司注册资金
项目的资本金的数额国家有严格规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国内投资的电力项目,资本金数额不得小于项目总投资的20%。
(2) 对于中外合资项目,有以下规定: 项目投资<300万美元 资本金≥70%
300万美元≤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 资本金≥50% 1000万美元≤项目投资<3000万美元 资本金≥40% 项目投资≥3000万美元 资本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