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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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六)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吊销)采矿权许可证;
(八)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注销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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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送注销采矿登记资料及《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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