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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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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 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 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

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 鉴定范围:

(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 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 (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 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 在国内未推广应用;本人不是首位研究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成果鉴定的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

(一)会议鉴定:指科技成果的鉴定采用会议形式, 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现场考察、测试, 并需课题负责人现场答辩的鉴定形式。会议鉴定要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实际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下列情况必须会议鉴定:①国家、部和省的重大攻关项目;②多学科或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完成的项目;③需要现场考察、测试、演示和答辩的项目;④函审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项目;⑤其他要求必须会议鉴定的项目。下列情况建议会议鉴定:①省科技厅、卫生厅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②其他任务来源的预期成果水平较高、有可能授奖的项目 。

(二)函审鉴定: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 可采用函审鉴定。函审鉴定时,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 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 鉴定证书必须附上所有函审专家的意见。不同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十二条 同行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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