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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宅基地确权时,如何判断宅基地的
取得时间?
导读:如果某住宅用地位置,不在1986年拍摄航片和依据该航片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村庄建设范围界线之内,就不能认定该处宅基地是1982年以前才开始使用的”。
宅基地确权时,许多村民占用宅基地并没有相应的手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特别是1982年前村民占用的宅基地,村民无法证明其建房的时间。由于宅基地的取得时间不同,处理方法不同,对当事人关系重大,但是实践中老宅基地确权时,究竟应当如何判断建房时间呢?
一、如何判断宅基地的取得时间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 对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
土资发〔2011〕178号)都规定,根据宅基地取得的时间,区分3个不同的时间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这3个不同的时间阶段即: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但是,对于如何判断宅基地的取得时间,目前国家层面的文件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二、个别地方虽有规定,但是其他地方难以借鉴
不同地方规定不同,比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琼土环资籍字〔〕3号)就关于如何核定宅基地范围与使用起始时间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关于使用起始时间,规定“要依据各历史时期的航片、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对农户主张的用地时间进行核实。
如果某住宅用地位置,不在1986年拍摄航片和依据该航片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村庄建设范围界线之内,就不能认定该处宅基地是1982年以前才开始使用的”。
估计很多地方以前都没有拍摄航片,因此实践中很难借鉴海南的规定。
三、建议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来判断宅基地的取得时间 建议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当宅基地使用人无法证明其取得宅基地的时间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且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就可以按照宅基地使用人所主张的时间确定其取得宅基地的时间。
此外,必须要注意的是,上述建议只是针对历史久远的宅基地,不适用新占或者新批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