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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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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条件 1、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 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 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1、负责组织的工作 2、协助、参与的工作 1、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2、建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职责 权限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1、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戒措施、同为当事人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律后果。 2、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同、行为属性及效力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不同 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 主刑 附加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只能独立适用 可独立可附加适用 行政处罚 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 责任 对一般人员而言 行政处分 刑事 责任 犯罪 刑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 1)不设账 2)私设账 3)取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42条: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千—5万,直接人员:2千—2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第43条: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千—10万,直接责任人:3千—5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 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 《会计法》第45条: 1、对违法人员处5千—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1、 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 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编制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 编制、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违规向企业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 法律责任 类同《会计法》第42条,无责令限期改正,多或纪律处分 类同《会计法》第43条,无通报,多或纪律处分 类同《会计法》第45条,多或纪律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关于现金

1.现金: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现金管理的5基本原则:一级管一级+鼓励转帐等

3.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个人均可+出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零星支出不包括收购农副产品及差旅费 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①转=现(支付能力)②限额一般3-5天,多则5-15天③账目7不准(白条、互借、套用、代存支、私存、外款、代流)1禁止:发行变相货币+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控制坐支 ④违反现金管理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开户法律责任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其他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⑤开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开户银行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实质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仅是中介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

3、支付结算3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谁进谁支)③银行不垫款; 4、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①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②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③结算金额起点(不同的结算有不同的起点,但汇兑一般不受起点限制) ④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4基本要求

1、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签章等应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元”要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 不要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支付结算的种类

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A、汇票 票据 结算 (狭义的) 1、银行汇票(即期汇票,未记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①见票即付②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③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有效期限为出票日起2年 2、商业汇票(远期汇票) ①银行承兑汇票 ②商业承兑汇票 B、本票 (银行本票) C、支票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银行签发的,承出票人签发的,委托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①约期付款(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间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同城或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①见票即付②异地③提示付款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④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⑤自付证券 ①见票即付②同城③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④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⑤委付证券 ①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委付证券 ①分定额(1000,5000,10000,50000)和不定额 ②银行本票可转让,注明“现金”的只能支现且可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①现金支票(仅支现,不可转让) ②转帐支票(仅转帐) ③普通支票(可支现可转帐,但左上角划两条并行线的划线支票仅转帐) 转让/支现 ①银行汇票可转帐,填明“现金”的可支现。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可支现。 ②商业汇票可转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贴现 记载 事项 记载事项:类同商业汇票,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记载事项:1)表明“本少“收款人名称” 的委托3)出票或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为出票,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另外:可授权补记 商业汇票为确定)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的承诺,类同银行汇票,1) 支票金额 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少“付款人名称” 2) 收款人名称 ※签发支票可用碳素墨水笔或墨汁笔填写 ①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定日、出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②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承兑 无 无 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②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 ①背书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②背书的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2)被背书人的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日期的,并不无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1)附有条件的背书,记住【案例】2)部分背书 ④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分为: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正面)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面)记住【案例】 ①追索权人——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②偿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①被拒绝付款 ②被拒绝承兑 ③人死亡或逃匿 ④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①取证明 ②发出追索通知(取证明之日起3日内) 背书 追索的当事人 追索 原因 追索 程序 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 追索 金额 ①《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见【案例】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即回头背书或还原背书或逆背书),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对其前手有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见【案例】 被拒金额+利息+费用 ①完全有价证券 ②金钱证券 票据 ③流通证券(不承受其前手在票据的瑕疵) 的特征 ④文义证券 ⑤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见【案例】 ⑥要式证券 票据的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当事人 ②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成立的条件: ①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见【案例】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见【案例】 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而是有一定的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出票日起2年 ※对票据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时效或丧失权利的仍有民事权利 票据 行为 票据 权利 ①汇票/支票: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超过付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的责任。 款期限 ②本票: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禁止签发的支票: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②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 ※后果:除退票外1)银行罚款: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2)出票人赔偿金:票面金额的2% 另外 非票 据结算 要点 ①概念: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均可) ②分类及特点: 1)分为信汇和电汇,由汇款人选用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用于异地。 汇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

任职条件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1、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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