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未成年人的网上缔约责任探析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契约既然是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表意人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和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缔约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它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依法独立实施意思表示并缔结合同的资格。在解决当事人缔结契约能力的问题上,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在两种基本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对缺乏缔约能力的当事人应给予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他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恢复原状的权益也给予适当的保护。
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然而,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如何能得知对方具有相应的相应的行为能力,的确有实际困难。因为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特别是不是面对面协商的情形下,很难辨明交易对方当事人真正的性别、年龄、身份。譬如当事人可能以化名或代码进入某商业网站,所登录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符,其原因可能是客户基于对自身隐私的考虑,或者防止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等。尽管存在认定身份的困难,但对完全行为能力人而言,行为者自负其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在当事人以虚构的身份资料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查明该行为与其本人的唯一联系,则可认为该当事人以化名进行交易,其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在现实社会,人们可以通过感觉确定交易对象是否具有缔约能力,但在网络时代,网络使用者的年龄急速下降,软件、光盘、网络在许多儿童或少年那里是很平常的,他们中的许多人甚至可以在网络上能够应用自如。在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中,即使网络卖家要求以真实的身份证件等登陆网站,也会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那么,不具有完整缔约资格的未成年若通过网络进行了电子交易,其所缔合同是否有效呢?若以缔约者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对商家似乎不公平。
在网络交易中,行为能力的理论基础受到挑战及冲突,目前网民年龄的年轻化,越来越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的在网上签订电子合同,这就给我们能力的理论基础造成了挑战,如目前网上拍卖合同订立的主体很有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应视为无效合同呢?能否不考虑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而只认定合同关系因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各国法律都对其订约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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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规则的设计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因年龄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因合同而给自己带来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对于未成年人订立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就充分考虑了这一目的。
由此,对于正确认识未成年人的网络缔约的特殊性和缔约能力欠缺以及补正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认定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明确各种复杂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完善在市场经济以及网络交易中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过程、缔约能力的确定,缔约责任之归属的传统民事理论,更好平衡缔约各方的利益。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
未成年人的网上缔约责任探析
一、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的现状与法律困境 (一)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的现状 1.未成年人的网上缔约身份识别
2.未成年人网上缔约应否适用传统缔约理论的争议 (二)未成年人网上缔约实践对我国现行法的突破 1.未成年人网上缔约效力对现行法的选择性适用 2.网上缔约对现实交易基础效力理论的冲击 3.传统缔约理论的修正 二、未成年人的网上缔约效力 (一)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理论 1.传统的民事缔约行为理论
2.未成年人网上缔约应否适用民事行为能力理论 3.网上交易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认定 (二)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的要约和承诺理论 1.未成年人网上发送要约效力的认定 2.未成年人网上交易承诺效力的瑕疵及其补正 (三)未成年人网上所订合同之效力
1.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网上缔约效力的一般规定 2.利用欺诈手段缔结合同的效力
3.未成年人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不真实所订合同的效力 三、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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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负担缔约责任 1.恶意欺诈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2.因明显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致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履约的责任 (二)未成年人自担责任 1.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理论 2.未成年人承担缔约责任的法律基础 3.未成年人网上缔约承担责任的限制适用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担缔约责任 1.由监护人负担全部责任 2.监护人责任的除却情形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分析未成年网上缔约的内涵,指出未成年网上缔约效力的认定适用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疑难问题。
2.根据我国现今电子商务中未成年人缔约的实践,总结未成年人缔约在我国现今网络虚拟主体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困境,吸取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的经验教训。
3.对现今未成年人网上缔约效力与责任归属的争议进行法理分析,明晰各种看法的优劣长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今可行的解决对策。
4.针对现今缔约主体行为理论和网络订约特性,提出对未成年人网上缔约效力认定的看法与建议,明确其具体的责任归属。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的方法。任何一项研究都有其连贯性,都是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对文献资料进行分析,对研究的顺利展开十分重要。从学界的研究来看,目前对未成年人网上缔约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社会学和民法领域,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具有行为能力、效力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对于该责任归属欠缺系统而全面细致的研究。只有认真梳理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研究经验,才能准确把握这一问题的本质、特征和发展方向。通过对文献的研究总结未成年人网上缔约在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的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并试图解决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认定、缔约效力及其责任归属。
2.法社会学方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理解社会方法、利益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利益衡量等方法。社会与法律之间的联接是多元的:为社会系统所需要的法律功能总是与社会变革过程中的社会结构相关,而法律结构的改变被视为附带的结果,同时有助于固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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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成果;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构成法律的或者与法律有关的决策行动能被用来作为社会变革的工具,法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社会因此成为它自己的法律结构的对象。可见,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原理,例如调查、统计、询问和组织等具体研究方法以及社会系统论,社会进化论,社会的结构功能模式等研究方法都能运用于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的调查,为未成人网上缔约责任归属的研究提供了可供应用的借鉴。
3.历史考察的方法。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那么无论是经济现象、政治现象还是法律现象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现象是在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尤其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网络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对未成年的缔约行为能力、不同的效力及责任归属,进行科学的审视,最可靠、最重要、最必须的就是不能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
4.案例分析法。回到耳熟能详的市民社会,利用具体生活中和网络电子购物的实例进行剖析,总结未成年人网上缔约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效力归属。
5.比较分析法。通过介绍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缔约、效力及责任归属的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相关制度的特点,以供我国今后制定民法典修正缔约主体行为理论和责任制度提供借鉴。
技术路线:
首先从我国民法中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缔约能力)、责任能力、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依据入手,探讨未成年人网上缔约如何适用法律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追求;然后通过对我国网络电子商务中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网上缔约实践的对比研究,总结我国在认定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与网络在线交易缔结合同效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吸取我国相关民法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与均衡商家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恢复原状的权益等方面的经验教训;最后重点探讨未成年人网上缔约的责任归属问题及其法理依据。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1.2010年11月26日—11月30日,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确定选题。 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并修改好文献综述并上交开题报告。
3.2010年12月19日,进行开题答辩,并根据开题答辩情况修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4.2011年2月10日,提交初稿给指导老师。 5.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 6.2011年3月1日--3月30日,修改论文。
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 8.2011年4月9日,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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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 10.2011年5月7日,第二轮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 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 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5] 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6] 柳经纬:《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 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9] 尹忠显:《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0] 李凤章、吴民许、白哲:《民法总论 原理、规则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 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3] 杨立新:《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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