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
细则》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7号)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1 / 6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5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2 / 6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第六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八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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