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保护旅游者消费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基本原则: ⑴自愿原则; ⑵平等原则; ⑶公平原则; ⑷诚实信用原则。
3.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⑴安全保障权; ⑵知情权; ⑶自主选择权; ⑷公平交易权; ⑸求偿权; ⑹结社权;
⑺获得有关知识权; ⑻受尊重权; ⑼监督权。
4.旅行社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 ⑴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⑵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⑶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⑷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⑸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⑹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在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⑺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是: 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⑶向有关部门申诉;
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1.旅游安全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
⑴轻微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⑵一般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者;
⑶重大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元者;
⑷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2.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3.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⑴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⑵要回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⑷有关单位负责任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⑸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出不估计; ⑶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⑷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⑸事故报告单位。
5.《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主要内容: ⑴死亡的确定;
⑵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⑶尸体解剖; ⑷出具证明; ⑸对尸体的处理; ⑹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⑺死者遗物的情敌处理;
⑻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第七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遗物关系的协议。必须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这三个要素。旅游保险合同具备以下特点:
⑴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使旅游者个人或旅游团组; ⑵被保险人一般都是旅游者; ⑶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承保的保险公司约定在旅游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旅游意外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为保险标的,具有综合性。保险金额基本标准:
⑴意外身故、身残: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⑵意外突发病故:每位旅游者1万元人民币; ⑶医疗费:每位旅游者5千人民币。
3.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