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营业设施:至少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
⑶注册资本:30万; ⑷质量保证金: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20万元; 出境旅游业务:140万元。
4.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下列条件: ⑴设立申请书;
⑵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省份证明; ⑶企业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经营场所的证明;
⑹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⑴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⑵增加规定的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 5万; 出境旅游业务:增存30万。
⑶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
并以旅行社的名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服务网点。 ⑷设立分社; ⑸设立服务网点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6.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7.旅行社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职责: ⑴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⑵按约定提供服务;
⑶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⑷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⑸委派合格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1.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⑴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必须身体健康;
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⑵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吊销导游证的。
3.导游人员的权利:
⑴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⑵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⑶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⑷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4.导游人员的义务:
⑴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⑵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⑷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旅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⑹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
⑺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想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⑻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里才有这都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⑼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5.《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确定了对导游人员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导游人员几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登记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6.导游人员等级:
⑴等级考核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⑵四个级别: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