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旅游法规的基本理论
1.我国旅游法规特点:
⑴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统一; ⑵效益性与干预性相一致;
⑶灵活性。
2.旅游法规、旅游政策和旅游职业道德: ⑴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的关系:
旅游政策是制定旅游法规的依据和“灵魂”,旅游法规要
体现党的旅游政策的基本精神,对旅游法规起着指导作用。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定型化,它是实现旅游政策的一种重要形式。
两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不能相互代替:
a. 不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 b. 实施保证同; c. 表现形式不同; d. 确定性不同; e. 稳定性不同。
⑵旅游法规与旅游职业道德的关系:
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经济基础的产物,都受生产关
系的制约,同时又都是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确立 旅游法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旅游职业道德 由社会舆论确立 一般社会意识,存在于旅游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形式 或国家认可的习惯 信念中和社会舆论 旅游从业人员的内心世界的着重要求 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 善良和高尚 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内心3.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 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⑵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原则; ⑶平等互利原则;
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⑸兼顾旅游法规各主体利益的原则; ⑹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 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 ⑻全面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4.旅游法规的作用:
⑴规范作用:引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⑵社会作用:宏观调控、微观调控。
5.旅游法律规范:
旅游法律规范是构成旅游法规的基本单位,是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主体的行为模式的明确规定。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具体规定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分类: ⑴根据行为模式分类: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 范。
⑵根据不同强制程度分类: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⑶根据确定性分类: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旅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构成要素:
⑴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⑵内容:由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⑶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旅游法律责任:
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 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
⑴强制性; ⑵综合性; ⑶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样性。
8.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合法;
法人成立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能力知道法人终止时才消失;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行为能力依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它组织。
⑵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要有过错; a.故意; b.过失 ⑶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⑷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⑸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9.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⑴行政责任:
旅游行政处罚:警告、罚款、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扣留或者吊销证书及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产看、开除等。
⑵民事责任; ⑶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0.目前,最常见的旅游企业法人犯罪类型主要有:走私;制造销售伪劣商品或假冒商标;偷税、漏税、骗税、行贿、受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