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协会章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性质:乒乓球协会是院团委直接领导的,由乒乓球爱好者自发组织的乒乓球会团体。可充实同学们的业余生活,有利于同学们身心健康。
第二条协会的目的:提高同学们的个人球技水平,促进体能发展和增强学院乒乓球这一竞技的整体综合实力,提高学院的知名度。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丰富同学们的课外业余生活,贯彻“使乒乓球爱好者更爱乒乓球”的宗旨,为同学们营造一个体育健身的环境,带动乒乓球爱好者积极训练,提高我院的乒乓球队的整体实力水平。
第四条协会口号:强身健体,积极训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一条组织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会计队长 第二条组织义务:
会长:负责协会全面事物的规划和决策。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各项事物及贯彻执行协会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秘书:做好每次会议活动的记录,海报的起草等文字的录入,协助会长搞好一切会内工作。
会计:负责协会会费收支记录并做好会内各种活动的预算等。 队长:协调个会员之间的工作和活动协助会长执行各项活动和工作。 第三章成员管理
第一条在学习和训练中全体成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服从协会负责人的指挥。在训练过程中充满自信与激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承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时刻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
第二条积极参与协会开展的活动,克服困难,以平时训练中锻炼的体魄,锻炼的心里以及能力。
第三条遵守协会的纪律,会员按时参加所开展的会员活动,有事要请假。请假累计5次者或无故不参加累计3次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条以业余训练为主,协会进行的活动主要利用课外时间开展,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协会与日常学习的关系。
第五条注意自身形象,全体成员要有信心和进取心,不讽刺嘲笑后进会员,维护本协会荣誉,增强集体凝聚力和号召力。 第四章协会成员
第一条入会条件:1 必须为本校学生。
2 承认本章程,自愿接受和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 3 对乒乓球感兴趣。
4 自觉履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入会手续:先报名,交一张一寸照片,并交纳会费10元(每学年),成为会员当日起,颁发{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义务:1 会员有义务及时交纳会费; 2 会员有义务接受协会的安排;
3 会员有义务参加协会的每次训练活动和比赛;
4 会员有义务保护协会的相关财物如乒乓球台或乒乓球等; 5 会员有义务以主人公的身份关心爱护及支持协会; 6 会员有义务监督会长及各干部的工作。
第四条会员权利:1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2 会员享有对协会提出合理有据的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3 会员享有拒绝本章程规定以外的无理条规的权利。
第五条会员证管理:申请加入本协会并通过者,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正式成为本协会的一员,在协会每次举行的集训和活动,会员都必须挂会员证参加,持证人不得将会员证转借他人,一旦遗失会员证要及时向组织部申请补办,会员退会的,会员证无效。 附言
第一条本章程由公布日起予以实施生效。
第二条本章程每次修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会长修改。
第三条本章程归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乒乓球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推行实施。
乒乓球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性质:广西师范学院乒乓球协会是院团委直接领导和院学生社团总会具体领导下的乒乓球爱好者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以球会友,促进团结,展现国球风采,丰富校园生活。
第三条协会由全院志愿加入协会的乒乓球爱好者共同组成。
第四条本会坚决拥护和支持院团委管理的各项决定及工作安排,并积极予以执行。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义务。
1.积极组织开展乒乓球活动,筹办院内各类大小乒乓球比赛,组织会员参与各类活动、比赛。
2.与其它高校的乒协开展交流活动,切磋球技,增进友谊,共同提高。 3.加强和完善本会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组织,有计划地扩大队伍,及时挖掘和培养乒乓球人才,使协会得到发展与壮大。
4.组织会员认真学习乒乓球理论、知识,提高会员的综合水平。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产生办法
第一条协会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大会,听取审议常委会的学期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委员。
第二条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运行机构是各部门。
第三条协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外联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技术部部长、网络部部长组成委员会;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组成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会长要求对乒乓球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乒乓球水平和管理能力,在协会工作超过一年以上,责任心强。
第四条常委会的职能:负责协会基本方针的制定,负责协会的内部管理和大型活动的组织日常工作的领导,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各项活动的开展,评议由会员提出的奖惩建议,选派会员参加各类活动,召集主持社团内部全体会议,有权按规定解除委员职务。 第五条常委的工作安排。
1.会长是协会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协会工作;学期开始作一份工作计划,期末作一份总的工作总结;举行大型活动,会长具有最终决定权,活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