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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及事权下放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清单的通知》(深府规〔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改为备案事项并下放至各区(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经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可以实施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规定,从2017年11月1 日起,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含分立、合并、终止,下同)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不再核发办学许可证,由管理机关依据申请出具备案证。原在有效期内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续发办学许可证,改为出具备案证。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变更备案(举办者、名称、法人、办学地址、培训项目等变更事项,下同)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另行制定新的管理规范。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事权下放
自2017年11月13日起,原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承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事权下放至各区(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具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立和变更备案,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新增高级(含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备案。
此前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事权,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步下放至各区(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上述事权下放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要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不再受理具体业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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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2.各区(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联系方式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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