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设计施工图补充和修改和修改的齐心记载,应在施工前办理,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必要时应附图。
一、有关设计变更的洽商,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三方代表签证,有关经济洽商可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两主代表签证。
二、洽商应原件存档,相同工程如合用一个洽商时,可用复印存档,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三、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洽商手续。
四、洽商记录按签定日期的先后顺序编号。 第二十三条 竣工图
一、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绘制竣工图遵照以下原则:
1、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2、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的绘改在蓝图上。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底图,并将原设计图附上。
二、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褪色的绘图墨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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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正式签署的竣工交验文件,要求书写规整、清晰、签字齐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 质量竣工核定证书
工程竣工交验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竣工等级核定,质量监督部门通过检查技术资料,现场 实测实量和外观检查结合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核查确定质量等级,签发《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
第四章 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竣工技术资料要进行科学组卷,综合性大型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分别组卷,每单位工程做为一卷,如文件材料多时可以分成若干册。
第二十七条 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部分。
一、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技术主管、技术负责人、卷、册编号。
二、文件材料部分的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1、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 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 3、 施工组织设计
4、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5、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 6、 施工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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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记录]
8、 ]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1、 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2、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3、 竣工图
第二十八条 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
一、案卷规格:案卷采用统一的装具和规格尺寸,可采用硬壳卷皮和卷盒,其尺寸为310(高)*220(宽)毫米;案卷内软卷皮尺寸为297(高)*210(宽)毫米。
二、图纸折叠方式应按:“手风琴风箱式”,并注意图标,竣工图章落在外面右下角。
三、装订:文字材料和竣工图须装订成册。
1、文字材料或图纸采用硬壳卷夹时应加软封面和封底。 2、有卷盒时,文字材料和图纸应用棉线装订成册订结打在背面。
第五章 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同施工单位检查施工技术资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
第三十条 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单位,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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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技术资料在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要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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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