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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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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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