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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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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印刷费的管理:

印刷费,是反映大宗表册、规章制度、各种宣传资料等的印刷支出。

各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印刷需求清单,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3家以上、政府采购定点的印刷厂前来投标竞争。数额较大的印刷业务,应通知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水电费的管理:

各单位办公室应制定和执行有关节约水电费开支的措施、制度。有房屋出租的或有其他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室应在每月1日上班前抄录水电表数据,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到财务部门缴纳水电费

第三十三条 邮电费的管理:

邮电费,是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各单位要自觉加强对办公电话的使用管理。积极采用能够节约电话费的新形式、新办法。对电话费过高的处(科)室要查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交通费的管理:

交通费,是反映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1.燃料费:办公室负责统一到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地点购买油票、油卡。要开展用油量的考核工作。

2.维修费: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送修单,经驾驶班负责人审核,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定点修理和保养。送修车驾驶员有责任要求修理厂按送修单的送修项目和内容进行修理,修理中如须更改或增加修理项目和内容的,要及时汇报或补办相应手续后再行维修。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外地时,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修理;必须修理的,由用车领导同意并在报账单上进行核签。

驾驶班根据车辆送修单和汽修厂维修发票,经驾驶班负责人初核、办公室负责人再审、局领导核批后,与修理厂统一结账。

3.过桥过路费:控制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处理私务的,用车人在用车后须及时交纳相应的汽油费、过路费等。驾驶员在交通过程中,因违规违章被交警所处的罚款不予报销。

4.保险费:车辆年审和车辆保险到期时,由驾驶员申请,驾驶班负责人负责帮助驾驶员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和到定点的保险公司投保。

5.安全奖励: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交警指挥,确保交通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时,办公室和驾驶班负责人会同驾驶员及时予以妥善处理,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扣除当年相应的安全奖金。

驾驶员和其他人员因违反规定私自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和后果自负,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和经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的管理: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离开本市区(县)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

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1.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在城市之间、县区之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

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城市出租车费、公交车费一般不予报销。

2.住宿费。住宿费每人每天限额标准为:市内70元、省内市外120元、省外一般地区150元。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标准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年满50周岁处级人

员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

费参照上述单个人员报销规定执行。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市外20元、省外40元。出差人员在没有接受有关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或虽接受就餐但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的,方可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以误餐

费名目实行包干使用,并列入工资表一并发放。

4.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市外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

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报销。市内出差公杂

费,以交通费名目实行包干使用,并列入工资表一并发放。

有关人员出差进行公务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报销差旅费时,由有权批

准出差的处(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签字证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费的管理:

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各处(科)室在召开各类会议前,必须先填写会议费审批单,列明内容、会期、人数、食宿及其他费用开支预算,送办公室初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批。会议结束后,凭会议费审批单及会议费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培训费的管理:

各处(科)室举办本系统以外人员的业务培训,应向培训对象收取食宿费,编制培训费收支计划,以收抵支,超支部分一般不予补贴。

凡在编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参加不脱产的药学、法学、食品、行政管理等专业的专科或本科一个学历段的自学考试、函授、电大等学习,单位资助学费、书本费。经批准参加两个以上学历段的学习,单位按第二个学历段50%、第三个学历段30%资助学费、书本费。与学习有关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学习期满后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的,相应的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

研究生学习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招待费的管理:

招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

1.经办人应及时将宴请对象、人数、时间等情况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填发《就餐通知单》。

2.出差期间,如需招待有关人员,必须在宴请前报请领导批准。

3.本市系统内部往来公务活动一般安排在职工食堂就餐,按平时职工就餐标准或工作餐标准执行。

4.公务招待费一律凭“两单一票”办理报销手续,即“点菜单”、“就餐通知单”和“餐饮业发票”。

办公室统一购置接待用烟酒的,应建立烟酒购进、使用登记簿,明确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办案经费的管理:

出差办案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有关费用。在本地办案的,就餐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为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采取有关行政措施而确需在外就餐的,按本局人员每人次不超过十元、与相关部门协同办案每人次不超过二十元予以报销。 需宴请相关部门人员,按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办案中的通讯费用,以执法补贴形式予以解决。

执法补贴和本地办案工作中的就餐费、打的费等实行总额包干制,以不超过入库罚没收入的3%为限。

发放给举报人的奖金,由稽查人员提出申报方案,报局领导批准。 办案人员在报销办案经费时,需列出经费支出情况明细表,以备核查。 第四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管理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主要内容是: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独生子女奖励等其他费用。

上述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九章 财物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办法。规划财务部门应建账核算系统内固定资产类财物。办公室主要负责财物的采购、保管、使用、维修等工作,建立资产登记薄,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财物的购置管理:

1.购置固定资产,按专用资金管理和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各单位购买药品检验检测设备、小汽车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参加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对于单件价格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须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计划,进入地方政府采购。办公室没有参加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的,报销有关费用之前相关处室要主动会同办公室管理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2.购置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由办公室在年初及年中编制购置计划,报局领导研究后分次执行。

3.购置财物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尽量节约购置成本。

4.实行财物购置验收制度。保管员负责验收、登记、保管、发放,但不应参加购置财物或不要单独购置财物。

第四十三条 财物的发放管理:

保管员对各单位领用各类财物要全面了解,以确定是否发放,如不能确定,应及时汇报请示。

领用固定资产,需经局领导同意,由单位或处室负责人签名领用;

领用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由具体使用人签名领用。财物管理责任人要每季度开展一次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使用情况对比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物的使用管理:

1.各单位财物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分类造册,建立登记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财物保管负总责,使用人为保管责任人。

2.财物不得随意搬动,不得随意调剂。

3.调出人员、退休人员,其使用财物必须收回。

4.固定资产报废、转让,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2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1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党组研究批准后处理。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应进行价格评估,实行公开拍卖,收入全额上缴。

5.各类财物具体保管责任人应妥善保管使用,对所使用的财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章 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单位财会人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逐级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基本建设过程中,要按规定向市局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对工程主要环节的招投标、签定合同、5万元以上的款项支付,实行事前向市局规划财务处备案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章 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手续,做到专人、专责、专账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票据领发管理:

各种财政票据,由市局规划财务处统一到省局领购,然后发放到各县(区)局及所属机构。

发放票据时,如发现缺联、缺号、重号、空白等,应停止发放,使用时发现要停止使用,并向发放票据单位办理退回手续。

第五十四条 票据使用管理:

1.各类票据实行专票专用,不得串用和借用。

2.收费票据必须按时间和顺序号填制,不得跳页、隔份或几人合开一份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同一本财政票据。

3.不定额票据要逐栏按项复写,不准单页填制和缺页复写。填制票据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4.收款时要盖收费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收款人要签名或盖章。印章不全、无经手人、无填制日期的票据不准使用。

5.填写错误的票据,不准挖补、涂改或撕毁,应联单齐全、保存完整,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

第五十五条 票据损失的处理及核销:

1.票据损失的单位应填制票据损失报告单,并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凭上级机关的批复意见,作损失核销处理。

2.因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票据损失的,由损失单位出具证明,领导签字。确无失职行为的,其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3.票据被盗造成损失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报告,由上级派人核对其库存,确定损失数量,及时追查,查无下落的,登报声明作废,其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4.领用和使用票据前,发现错号、缺联、残破、污损和缺少的,数量和号码有差错的,经二人以上当场复核,确系印制原因的,票据退回原发放部门。

5.凡属个人原因造成票据被盗和丢失的,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并积极查找,确无结果的应登报作废,并按处理权限上报处理。定额票据,由当事人按面额赔偿;非定额票据,按同种票据前三月本单位使用票据的最高份数的金额赔偿,并加罚20%。

第五十六条 票据的保管:

票据责任人要负责各种票据和票据档案的保管工作,不得将票据转托他人保管。 票据存根联一律由财会人员保存,视同会计凭证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七条 票据的交接:

票据责任人因工作调离、退休或辞退,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1.持票人因工作变动,应将所领的票据和发放部门结算,并办理有关手续。

2.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时,应将所有票据业务登记入账,并在结存栏盖章,填制票据移交表(一式三份),由上级部门或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交,监交人会同接收人核对无误后,交接人和监交人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交接人每人一份,一份存档。

3.票据账簿由接收人继续使用,连续记账。不得由移交人封存,接收人不得另立新账。 4.移交不清的不得离职,单位不得办理调令、工资转移等证明手续。 第五十八条 票据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给予下列处罚:

1.自印、自购或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的,一经发现,将没收其票据和所收款项,当事人给予所收款项一倍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2.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收费不给票或收费票据不入账的,一经发现,作贪污论处。 3.串用票据收费,在规定范围外乱收费的,一经发现,由上级机关没收其串收和乱收费部分的款项,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不按规定的时间报账,压票压款,截留、挪用票款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印刷费的管理:印刷费,是反映大宗表册、规章制度、各种宣传资料等的印刷支出。各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印刷需求清单,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3家以上、政府采购定点的印刷厂前来投标竞争。数额较大的印刷业务,应通知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水电费的管理:各单位办公室应制定和执行有关节约水电费开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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