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维保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揽甲方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整个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根据甲方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维护服务合同如下:
一、系统概况
1、系统名称: 2、项目地址:
3、 服务性质:质保期结束后的系统维护服务及技术支持。
4、服务范围:负责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及紧急故障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每月维护服务费
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发现系统有异常情况出现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详细说明故障现象,以便于乙方根据故障现象进行相应准备。
(2)乙方在对系统进行维修及保养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和便利设施。维修完毕后,甲方及时派人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3)在维修保养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与其它部门以及其它工种的配合事宜。
(4)甲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支付乙方相应的维护保养费用。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为系统正常运转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转。 (2)在系统设备正常使用状态下,乙方定时到甲方现场进行设备的例行保养和检修,每月至少 次。服务内容详见维护保养项目及维护内容(附件)。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设备维修资料。
(4)乙方维护保养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环保等各项规定。乙方保证严守甲方监控系统设备布局秘密,严防外界人员恶意侵犯。
(5)系统在平时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后及时响应,市内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节假日内除外)。
(6)如出现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或更换设备时,更换零部件及维修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若设备无法维修而需重新更换设备时由乙方向甲方建议更换,甲方支付设备成本费,乙方免费安装调试。所有更换的设备及零部件保修一年。 (7)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因维护保养工作所发生的施工人员事故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4条 维保期限:
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至维保结束日终止。以一个年度为期限签定合同,本次签约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5条 维护保养项目:
5.1 前端采集、控制设备(摄像机):
(1)外观护罩清洁,检查密封性能。 (2)前端专业清洁。 (3)前端系统测试。
(4)电源、电锁、控制、视频接点检查,避免缠绕和松动。 5.2 总控端系统:
(1)每季度外观专业清洁。
(2)例如:监视器:每季度屏幕外观清洁,采用专用镜头纸和屏幕清洗液。检查是否有着磁现象,进行消磁处理。
(3)电源、控制、视频接点检查,避免缠绕和松动。 (4)检查系统软件使用状态,备份历史数据。 第6条 付款方式:
6.1 费用分上、下半年二次支付,即上半年在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合同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
6.2 下半年支付的时间是在下半年维保开始前的一个月内由甲方维保维护的现场管理处做出评定并认可后,将合同总额剩余 %即元支付给乙方。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由于乙方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对情况做出处理,而造成系统不能尽快恢复使用,甲方将按合同金额的人民币 元 / 天 对延期进行处罚,在维护保养费用中进行扣除。
7.2 由于特殊情况(非乙方原因所致),造成维护保养服务拖延或不能正常进行,甲方应按实际情况调整维护保养服务时间和内容,不计入违约之内。
7.3 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维保费用,或未遵循协议中规定的条例,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乙方将按合同金额的人民币 元 / 天 对延期进行处罚,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8条 合同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提交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9条 其它:
9.1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所属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由于非正常原因(地震、洪灾、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火灾等)或人为损坏及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恢复正常工作所需经费由甲方支付。 9.4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9.5 补充条款: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