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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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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当地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临床科研、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 第九条 明确标准,规范建设。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第四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建设内容主要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第十一条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清单依据填平补齐原则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原则上保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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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编制床位数不变。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新增床位全部用于中医临床科室。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范围内中医医院的总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人口0.27张床的标准,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

第十三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规模较小的民族医医院床均面积可适当加大。

表一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床 位 60 210 69~72 100 350 72~75 200 700 75~78 300 1050 78~80 400 1400 500 1750 规模 日门(急)诊人次 面 积 指 标 80~84 84~87 注:1、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四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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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表二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

床 位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药剂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服务 60 3.1 19.7 26.2 19.7 13.5 10.4 3.7 3.7 100 3.2 20.5 27.5 17.5 12.1 10.4 3.8 5.0 200 3.2 21.2 30.0 17.0 9.4 10.4 3.8 5.0 300 3.2 21.5 31.5 16.6 8.5 10.0 3.7 5.0 400 3.2 21.5 32.5 16.0 8.3 9.8 3.7 5.0 500 3.3 22.0 32.7 16.0 8.0 9.0 3.8 5.2 注:1.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五条 单列的传统中医、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 床 位 中药制剂室 中医传统疗法中心 (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100 200 300 400 500 大型2000~2500 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350 500 650 8

第十六条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面积指标 附属医院 8~10 教学医院 4 实习医院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七条 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每位20m2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第二十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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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特色建设要求、基本设置与构成应符合表五、表六、表七的要求。

表五 省级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 基本功能 具体内容 1、开展院前急救,熟练应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和技能,并能积极运用中药制剂和中医综合治疗方法,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2、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任务。 3、检验、医学影像等医技科室检查能够满足临床需求。 医疗 4、设置13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其中必须有以运用针灸、推拿、熏蒸等传统疗法为主的科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65%以上。 5、能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进行诊断,并坚持以中医为主进行治疗,必须采用西医方法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的,应指征明确、用药合理。中医药治疗率达到60%以上。 6、中药饮片、中成药供应能够满足临床需要,能够为病人提供临方加工、代煎服务,具有研究、开发、生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能力。 1、针对本地疾病谱,结合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制定本院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计划。 科研 2、建立专科(专病)临床研究室,对本院治疗优势病种的经验和本地名医、民间中医治疗相关疾病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研究,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并应用于临床。 3、承担本地中医药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任务。 4、建立中心实验室,具备承担重大中医药科学研究课题的能力。 1、制定本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付诸实施。 教育 2、承担中医专业本科生临床实习带教任务、下级医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进修任务。 3、具有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能力。 4、开展电化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 预防养生保健 1、疾病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 2、养生保健。 3、健康教育。 10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精)

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当地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临床科研、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第九条明确标准,规范建设。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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