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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作者:王雨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4期
摘 要 实施帮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犯罪者。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内心脆弱,可塑性高,是帮教制度的特殊保护对象。然而,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并不完善,并且存在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帮教主体各自为政衔接不够、手段单一且形式化、帮教人员专业知识不够、帮教对非本地籍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不平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完善立法规定、建立相应的帮教基地、组成专业化的帮教工作队伍、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作用、保障非本地籍涉罪未成年人拥有平等待遇。
关键词 涉罪未成年人 帮教制度 问题 作者简介:王雨溪,长沙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3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媒体信息的迅速传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上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多样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是当今社会关注热点之一。由于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心智并不完全成熟,可塑性较高,因此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坚持教育感化的原则。 一、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概念
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其目的是教育引导犯罪者,帮助犯罪者重新回到社会进行正常生活,减低避免再次犯罪。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未成年人罪犯,即已经被司法机关判决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涉罪未成年人,即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虽然未成年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有相对系统的管理规定,但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仅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为期六个月或一年的管理,并未做到让未成年人拥有法律意识,认识错误,也没有很好的教育改造未成年人。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是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能够完成健康的社会化过程,改掉不良的行为习惯,顺利融入社会。 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