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协议的
法 律 方 案
为有效落实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PPP模式,以下简称“本项目”)各
项协议,确保本项目依法顺利实施,现就本项目协议优化和调整的建议提出法律方案。
一、对本项目协议的接受程度
我们对《投资协议》、《合作协议书》、《特许经营协议》总体上是接受的,但认为局部需要优化和调整。
二、本项目主要协议优化和调整的建议 (一)完善主体责任的建议
实施PPP项目的主体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为明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上的核心权利义务,所以双方将签署《投资协议》。本项目《投资协议》中代表政府方的南昌市水务局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完善、不清晰。虽然《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方与项目公司权利义务约定的比较清楚,但合同主体分别是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政府方指定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占49%的股份,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占51%的股份。如果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因本项目发生争议,社会资本方就要向政府方维护权益,而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有49%的股份,就存在着责任主体不清晰的问题,因此社会资本方无法依据现有的《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主体明确,责权利清晰,特提出以下两种优化方案。
1.第一种方案:修改并完善《投资协议》
因现在《投资协议》中未约定代表政府方的南昌市水务局与社会资本方的核心权利
义务,缺少合同必备条款,为保障社会资本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权益。我们建议:在《投资协议》中补充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期限,明确南昌市水务局组建项目公司时指定的机构,及项目公司各方的投资额、占股比例,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社会资本方退出的原则性规定,政府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政府方的权利义务应与《特许经营协议》相一致。
2.第二种方案:代表政府方的南昌市水务局与依法选定的本项目社会资本方直接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不再签署《投资协议》。
因《投资协议》中代表政府方的南昌市水务局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善、不清晰,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权利义务,社会资本方直接与代表政府方的南昌市水务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中南昌市水务局与社会资本方分别指定特定机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南昌市水务局、社会资本方签署关于继承《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合同(依据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如果代表政府方的南昌市水务局与项目公司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代表政府方的南昌市水务局应先与社会资本方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权利义务应相一致。 (二)完善《合作协议书》的建议
因《合作协议》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条款等重要条款缺失,我们建议:
1.在《合作协议》中补充项目公司经营范围、项目公司经营机构、利润分配方案、股权转让等条款。
(1)其中利润分配应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第四条“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投资方放弃股权分红以弥补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率”进行约定。股权转让条款应依据《投资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同一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不受限制”;“特许经营期届满时,乙方将项目公司股权(含《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应移交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在项目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面补充:由乙方委派项目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本项目工程建设;由乙方委派项目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本项目的酒店总经理由乙方委派。
2.政府方指定的代表和社会资本方应依据《合作协议》尽快制定项目公司的章程。 (三)完善《特许经营协议》的建议
1.建议在《特许经营协议》3.3条政府方义务条款中补充:政府方负责承担项目设施维护费用,并负责协助乙方减免税费或争取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2.建议在《特许经营协议》5.5条中补充明确本项目有形资产的权属问题:(1)在特许经营期内将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到项目公司名下;(2)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3)车辆及其他项目设施所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均登记至项目公司名下。
3.建议将《特许经营协议》19.1.1条修改为:项目使用权在特许经营期的归项目公司所有。
4.第八章收入与回报中无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的约定,建议补充相关约定,政
府方将社会资本方的回报和各专项补助及项目设施维护费、政府购买服务等经费列入南昌市财政预算。
5.移交履约保函建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12个月提交。
(三)政府方应将本项目的立项批复、可研、可研批复、环评报告、用地预审、规划等相关材料交社会资本方一份,方便社会资本方开展工作。
(四)政府方应将本项目上报进入国家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否则,社会资本方因此未成功融资,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以上是我们对《投资协议》、《合作协议书》、《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的建议,请政府方参考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