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2001年4月17日部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以外,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负责,其职能如下:
(一)拟定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办理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协调解决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推广、出版; (四)承办与部级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评定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司法部设立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草拟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评定部级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四)参与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司法部每年发布部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指南一般于该年度第一季度公布。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政府部
门、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已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司法部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十份及软盘;
(二)《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软盘。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应提供论证报告,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对《申请评审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形式审和实质审。 形式审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即资格审查。 实质审指将已通过形式审的申报材料提交咨评委专家会议,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进行评审。实质审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程序。
第十五条 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1)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2)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四)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七条 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由专家会议向司法部法规教育司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八条 司法部根据专家会议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和《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合同书》,并报送司法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经司法部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司法部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司法部组织。一般于立项后第二年度的第三季度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应填报《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
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司法部。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项目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项目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部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司法部将作出终止《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对于司法部作出终止决定的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
第六章 课题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二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司法部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两次,每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亡故、出国不归等情况,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报司法部核准备案。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资料集、工具书、计算机软件及不宜公开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验盖章后,将《结项报告书》、软盘及待鉴定成果一式五份报送司法部。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由司法部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一般项目的成果鉴定,由申报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第二十九条 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结项报告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一览表》、软盘及两套最终成果报送司法部。 第三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在80分以上;二级在60分(含60分)以上;三级为未通过鉴定。
鉴定结果为一级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并由司法部协调解决成果出版问题;鉴定结果为二级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鉴定结果为三级的,限期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经两次申请延期成果鉴定仍不能通过的,部级科研项目合同终止,不予拨付第三批项目经费,项目主持3年内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责任人,不再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