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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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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大气污染,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承包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五条产生大气污染的单位应定期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二章施工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为必须编制项目,并进行逐级交底,全面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做到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蓬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封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第九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

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第十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各分部自建的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沥青)拌和系统其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和施工生活区,并使其位于居民区和施工生活区下风向。

(一)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沥青)拌和系统应配备相应的消烟除尘设备和防尘设施,以减少粉尘(沥青烟)污染。同时应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禁止因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故障而直接排放。

(二)混凝土拌和系统应编制水泥、粉煤灰等泄漏应急预案;以液氨为制冷剂的混凝土制冷系统必须编制氨泄漏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要结合施工现场实

际,不断优化施工方案或采取新的施工技术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三通一平”和料场、基坑、边坡等土石方开挖工程应尽可能地采取产尘率低的开挖爆破方法,对开挖、爆破高度集中的施工区要进行洒水降尘,以加速粉尘沉降。

第十四条地下洞室工程,必须安装通风设施,配备监测设备,定期对洞内粉尘、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浓度监测,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装备治理达标,满足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下施工爆破作业,起爆后应向作业面喷水,以减少粉尘及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钻孔作业应尽可能采用湿式钻孔作业,大型钻孔设备要配备收尘装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粉尘浓度。

第十六条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应尽可能采取封闭式运输,并不得超载。细颗粒材料要入库或进行遮盖存放,防止粉尘飞扬,运输和装卸时防止遗洒。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要时进行硬化处理,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进行洒水,以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金属结构制作与机电安装工程应尽可能地配备消烟除尘设备、漆雾净化装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设备,降低电焊烟尘、(金属)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同时应安装通风设备,以满足作业环境的需要。

除锈、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应尽可能地施行密闭作业。

第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大气污染,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承包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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