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临床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
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 一、 临床诊断病例
急性起病,发热,手掌或脚掌部出现斑丘疹和疱疹,臀部或膝盖也可出现皮疹。皮疹周围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的疱疹,疼痛明显。部分患儿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 重症病例:
1. 有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的患者,同时伴有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
2. 手足口病流行地区的婴幼儿虽无手足口病典型表现,但有发热伴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
二、 实验室诊断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实验室诊断病例 1. 病毒分离
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
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肠道病毒。 2. 血清学检验
病人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IgG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3. 核酸检验
自病人血清、脑脊液、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
脑脊液或疱疹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病原核酸。 三、留院或住院指征
(一)留院指征。
3岁以下婴幼儿,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需留观。乡镇卫生院如发现符合留观指征患者,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 发热伴手、足、口腔、肛周皮疹、病程在4天以内;
2. 疱疹性咽峡炎,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增高; 3. 发热、精神差。 (二)住院指征。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需住院,应立即将其转至指定医疗机 构。
1.精神差/嗜睡、易惊、烦躁不安; 2.肢体抖动或无力、瘫痪;
3.面色苍白、心率增快、末梢循环不良; 4. 呼吸浅促或胸片提示肺水肿、肺炎。 四、小儿危重患者的早期发现
具有以下特征的患者有可能在短期内发展为危重病例,更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开展必要的辅助检查,有针对性的做好救治工作。 (一)年龄小于3岁; (二)持续高热不退; (三)末梢循环不良; (四)呼吸、心率明显增快;
(五)精神差、呕吐、抽搐、肢体抖动或无力; (六)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 (七)高血糖; (八)高血压或低血压。
【传播途径】
粪——口传播和/或呼吸道飞沫传播亦可接触病人皮肤黏膜疤疹而传播。 【消毒】
对紫外线及干燥敏感。各种氧化剂(高锰酸钾、漂白
粉等)甲醛、碘酒都能灭活病毒。50℃立即灭活。75%酒精、5%来苏儿不能将其灭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