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皖教职成[2012]1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0.23 【实施日期】201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教职成〔2012〕14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4年)》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 1 / 5
人才需求变化情况,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每年12月底前,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区域内学校拟新设专业、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异动情况进行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适时组织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细则》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胡晶晶,联系电话:0551-2813515。 附件:
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略) 3.新设《目录》外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4.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备案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1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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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强化专业设置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形成由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行政部门进行宏观规划与监控指导的专业设置质量保障体系,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各地区、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专业建设规划工作,对区域内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进行有效指导。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全力加强专业建设。要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3 / 5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必须切实具备条件,防止违背规律,反
对一哄而起。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相关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设专业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用工需求。 (二)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
(三)能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4 / 5
第八条 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方向,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和方向,积极培育优势专业、特色专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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