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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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同时规定了工程项目各类安全用品、工具、设施、临时用电工程及机械设备等的验收要求和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的总结和推广要求。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的各级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重点是:
1、 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通过当地施
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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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处。
项目经理部应督促设计单位就上述各方面在设计交底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第六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的实施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可参考《危险性较大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根据需要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流程如下:
1、 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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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
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编制。项目的安全专项方案一般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情况,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工程师(或其授权人)审批。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
术措施及方案应由项目总工程师会同企业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批。
第九条 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相应工作不得进行。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变,必须及时变更或修改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进行修订变更。
第十二条 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留存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附件。
第三章 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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