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按本规程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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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4.0.7的规定进行。
5.0.7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H。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 阶 段 验 收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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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I。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 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8.5.3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6.2.2 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它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6.2.3 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 审查导(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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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2 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 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9 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3.3 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 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 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6.3.3的规定进行。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6.4.2 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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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 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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