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方法
浙海高职〔2007〕206号
为了增强教学治理,保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一、教学事故的概念、分类和品级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进程的各个环节中,因人为因素而引发的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造成不良阻碍的行为。
第二条 依照教学与治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教学、教学治理及保障两大类。依照事故的性质和阻碍程度分为四级:教学过失、一样教学事故、严峻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一学年内事故责任人累计显现一样三次低一级事故等同于一次高一级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教学过失: (一)未按规按时刻上交讲课进度打算; (二)上课不带教案;
(三)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显现明显错误; (四)未按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 (五)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教学类一样教学事故: (一)上课无端迟到或提早下课15分钟内;
(二)上课时刻擅离工作职位(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三)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上课或监考中随意利用电话或其它通信工具(含发出讯号声响); (五)未按监考要求按时抵达考场(开考前)或监考中随意离开考场或早退; (六)监考人员未按职责要求清场、检查,造成学生考试作弊; (七)工作不认真,阅卷显现明显过失或成绩记录(录)有明显过失;
(八)未按打算完成学期教学任务(误差在3-5学时);或在讲课进程中无端偏离讲课进度(误差达在3-5学时)。
(九)晚自修治理无端缺席;
(十)未按规按时刻上报学生成绩,阻碍教学治理秩序的。 第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教学治理及保障类一样教学事故:
(一)教学运行安排(课程安排、考试安排、调课、补课等)因考虑不周或疏忽,阻碍正常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峻后果;
(二)因通知失误致使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学生迟到,阻碍正常考试或教学秩序; (三)公用教学场地、实验室和教学设备因治理不善或保护不及时而阻碍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无端不及时选用、征订教材,使教材未及时到位(开学一周内),对教学造成不良阻碍;
(五)未按教学要求及时配置教室桌椅或擅自挪用教室桌椅,阻碍正常教学秩序的; (六)试卷漏订、漏装、装错而阻碍正常考试的;
(七)上课前教室、实验室等未按时开门而阻碍正常教学秩序的;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教学类严峻教学事故:
(一)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或无端不到;
(二)未按打算完成学期教学任务(误差达6学时及以上);或在讲课进程中无端偏离讲课进度(误差达6学时及以上)。
(三)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随意减少实践教学项目或内容; (四)监考人员无端不到或开考后才到场; (五)考题有严峻错误致使学生不能正常答题;
(六)监考进程中对违背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和说情; (七)考试终止后,未认真清点试卷显现试卷失少;
(八)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评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第八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教学治理及保障类严峻教学事故: (一)教学治理部门对教学运行安排调度不妥,严峻阻碍正常教学秩序; (二)因通知失误致使监考人员未到场,或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堂上课,严峻阻碍考试或教学秩序的;
(三)因教材选用、征订缘故,造成开课后一周后教材仍未能到位,对教学造成严峻阻碍的;
(四)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进程中玩忽职守,致使试卷泄露或失落;
(五)试卷印刷不及时,阻碍考试按期进行;或因试卷缺页、缺份数严峻阻碍考试正常进行;
(六)非因不可抗力缘故此造成教室、实验实训室等和教学设备无法正常利用,严峻阻碍正常教学秩序的;
(七)教学治理部门对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和说情或不按规定处置的; (八)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专业培育打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