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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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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科研道德规范

(农科植保办[2015]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植保所科研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维护植保所的科研声誉,严明科研纪律,规范科研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植保所在编的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人员和博士后。在植保所工作和学习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及在读研究生,以植保所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读研究生等名义从事各项科技活动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仅为科研行为及道德规范,不代替或涵盖其他规范。

第二章 科研道德规范

第四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上述法规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事求是

1、在课题申报、项目申请,数据资料采集、记录、分析和解释,成果审核、评价和传播,职务竞聘、提职及各种荣誉的申请等各个阶段,均应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

息、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2、认真观察、记录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确保搜集、测试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严禁编造、篡改数据、资料或图片,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改取舍及主观臆造研究结论。

3、利用统计方法分析、整理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成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或故意做出未经实证的陈述,及脱离事实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4、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5、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学术履历及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获奖证书等)。

6、不得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他方式,获取并利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假设、学说;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7、不得违反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骗取科研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客观公正

1、为维护科技工作的客观公正,要遵守有关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和义务。参加项目审批、机构评估、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不得因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2、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干扰和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包

括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等设置障碍。避免损害本所和他人利益。

3、不得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对正常的学术批评及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包庇、纵容、参与学术造假及其他违规行为。

应向本所和研究生通报有可能影响本所科研活动的兼职,并保证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独立于个人商业利益。

4、及时公开在本所完成的或主要利用本所资源做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专利发明),这些发明的所有权归本所,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

5、在审批外单位向我所提出的馈赠、资助计划、技术许可之前,与这些单位有咨询、兼职或重大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和接受单位须就相关情况如实向本所报告。

6、不得利用自己的学术地位、科研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谋取不当利益,或为了科研利益而采取行贿行为。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7、不得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不得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发表文章、申报成果不真实署名,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8、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法定检测、司法鉴定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不得唯利是图,或是碍于人情违反相关规

章制度,随意出具检测、鉴定结果。

第七条 科学严谨

1、在科研及相关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的态度和作风,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及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2、要大力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不得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3、不得违规使用实验材料或对象,滥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违反有害微生物、危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规定等。

4、一旦发现论文等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等)。

5、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实事依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论理的论证,未经过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公共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

6、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实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共利益。

7、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条例,私下开展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环境、转基因等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 知识产权

1、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维护他人知识产权(不使用、不复制盗版出版物、影像

制品和软件等产品)。尊重他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产品,保护本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

3、不得泄露单位、集体及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非学术途经发布未经论证的成果。

4、在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加强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检验。

第九条 引文规范

1、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观点、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结论等时,须如实标明出处,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2、在论著、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引用他人成果须获得原作者准许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

3、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十条 鸣谢与署名

1、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研究虽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宜列入作者名单。

2、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3、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创造性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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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道德规范(农科植保办[2015]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植保所科研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维护植保所的科研声誉,严明科研纪律,规范科研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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