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实施纲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硕士导师选聘应着眼我校学科建设长远发展,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限于在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或专业硕士学位点)设立硕士导师岗位。全日制硕士导师分学术型(以第一导师身份负责招生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实践型导师两类,学术型导师以本校在岗教师为主,实践型导师从校外实践单位聘任。
第四条 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学术型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包括研究实践经费,学术规范,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以及研究生管理)全面负责。实践型导师与学术型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应用实践。
第五条 硕士导师实行任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延续任职资格。具有任职资格的导师,由学院聘任上岗。
第六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学术型导师,其所在单位须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同时所在单位须与我校签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协议,按本办法规定评聘和参加我校任期考核。校外导师为第一导师招生者,所在学位点须为其配备校内副导师,负责所招研究生的日常培养管理。
第二章 学术型硕士导师管理
第一节 申请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的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我校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须同时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科研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评选。
第八条 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自觉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坚持教书育人,保证培养质量。
(二)我校在岗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身体健康,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扎实、宽广的基础知识,至少能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有合作指导研究生经历。本人近三年未出现教学事故。
(四)有可支配的研究经费(参加的项目,经费分配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名)。工科类不少于2万元,其他学科类别不少于1.0万元。
(五)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过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具有较
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3篇以上。
(六)符合拟申请学科主管学院硕士导师聘任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的科研条件(选择其一) (一)目前有主持在研的有经费资助的科研、教研项目。
(二)近五年获得过国家科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或科技部批准的的社会力量设奖)以上科技奖,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7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主持人;或成果转化与应用产生了社会和学校认可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有主持的科研项目通过校级以上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或结题验收;或获得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
第十条 破格申请条件。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或未获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级职称人员,满足第八条中其他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新增硕士导师任职资格,与其他申请人一起参加评审:
(一)正在主持计划时间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或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科技奖。
(三)近三年进校研究经费工科20万元以上,其它学科10万元以上;或有在研项目且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外SCI、EI原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有在研项目且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CSCI(CSCD)原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根据培养需要,艺术等特殊学科破格申请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的条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按特殊学科破格申请,同一学科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人。
(五)根据培养需要,教育硕士各学科方向从中小学和基础教育研究(管理)机构聘任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按特殊学科破格申请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 (二)个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相关证明附件,交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育学一级学科由教育学院负责,申请该学科硕士导师任职资格材料交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上报)。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1/2者,提交学校评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推荐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1/2者,获得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由学校发文公布,任职资格有效期三年。
第二节 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认定与招生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从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调入我校,已获硕士导师资格且最近一次任期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经调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可认定为具有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年度招生资格审查。招生资格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每年三月底前
进行,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册由学院发文公布并存档。招生资格审查参考以下原则进行:
(一)可支配研究经费满足本学科培养要求。
(二)截至当年1月1日,已满57周岁的硕士导师,原则上应停止以第一导师招收硕士新生,特殊情况由学位点主管学院与导师签订协议,必须保证研究生培养任务完成。 (三)实践型硕士导师不安排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研究生。 (四)导师出现学术道德问题经查属实者,当年暂缓招生。
(五)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连续两次抽检评为C等及以下等级,或不能按学校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培养事故者,暂缓招生一年。 (六)须离校一年以上或因疾病等其他原因不宜指导研究生者,暂缓招生。
第三节 学术型硕士导师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参与招生录取工作
积极开展招生宣传与生源组织工作。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要求承担硕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改卷等工作。参与研究生复试工作,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第十五条 负责实施培养工作
(一)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向硕士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生具体情况,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选课;按学校管理规定督促、检查研究生学习情况,按时规范提交各环节培养材料和课程教学材料。
(二)为硕士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组织指导研究生课外创新实践与学术交流活动。
(三)负责指导硕士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并制定研究方案,提供学位论文的研究经费,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的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原创性把关,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四)实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意见。
(五)指导和资助研究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一)对硕士生的业务和思想状况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管理。
(二)结合科研为研究生提供(推荐)助研岗位。 (三)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毕业研究生鉴定与就业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承担学位点建设与培养改革工作
(一)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与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规律,进行培养改革实践。
(二)承担学位点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等公益性工作,完成学校、学院及学位点安排的
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践型硕士导师管理 第一节 实践型硕士导师聘任
第十八条 为加强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培养,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从校外(非高校)实践基地、研究机构或其它研究生实践单位聘任实践型硕士导师,与校内学术型硕士导师合作指导全日制研究生的应用实践,实践型硕士导师按需聘任。
第十九条 实践型硕士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实践型硕士导师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践型硕士导师所在单位可提供研究生实践的学习与生活条件。
(二)拟聘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且正在管理或承担与所指导研究生专业相关的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应用实践经验或在本行业、领域取得较高水平的理论、应用与管理成果。
(三)本人愿意与本校合作承担研究生实践指导与管理任务。 第二十条 实践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学位点或本校学术型硕士导师根据培养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培养指导需要和条件进行审查。
(三)学院拟聘人员由学院行文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发实践型硕士导师聘书,资格有效期三年。
(四)聘书格式:经学位点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批准,聘任您为我校XXX学科实践型硕士研究生指导导师。任期三年。
第二节 实践型硕士导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一)与学术型硕士导师合作制定研究生应用实践计划,负责为研究生安排实践项目并进行指导,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二)参加学校和基地的研究生培养研讨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承担研究生管理义务
(一)负责在实践单位为研究生安排必要的学习与生活条件。,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
(二)对研究生进行安全稳定教育,了解研究生思想、学习与生活状况,定期与校内硕士导师沟通交流。为研究生就业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硕士导师任期考核 第一节 学术型硕士导师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根据学术型硕士导师岗位职责,分任职基本条件,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研究生培养管理与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研究生导师考核评分体系》,研究生
学院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导师自评,学位点初评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评分体系逐项评分。
第二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硕士导师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并根据考核评分体系进行自评项打分,交学位点主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点负责人核对表中所填相关内容的原件和数据;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自评打分项进行审核。硕士点负责人对本学位点导师参加教学研讨及学位点建设等公益性活动情况进行评分。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
(四)学院研究生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学院《考核结果汇总表》(从研究生处网页下载),连同导师考核表一起送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最后审定。 考核评分在60分(含60)以上者,任期考核合格,继续具有硕士导师任职资格,任期三年。考核总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者,任期考核不合格,从考核结果公布时间起,停止招收研究生新生。
第二节 实践型硕士导师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
包括研究生实践安排、实践指导与管理、校内外导师培养交流及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组织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条 考核方式
(一)各学位点填报近三年《实践型导师任职情况表》,交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实践型导师写出是否续聘意见。拟续聘人员名册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经主管校长审定同意后发续聘聘书,任期三年。
(三)每年均有实践指导任务,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表现特别优秀的实践型导师,可推荐参加学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
第五章 优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
第三十一条 在考核基础上,评选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全校评选名额为考核期内应考核的学术型导师总数的10%,由学校颁发证书,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优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基本条件
(一)过程管理规范,认真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各项规定,所指导的研究生各环节材料按时提交,本人及指导的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考核期内未出现培养事故。
(二)任期内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省、校随机抽检中成绩评定为优、良等级。
(三)依照考核评分体系,考核总分100分(含100分)以上。 第三十三条 优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候选人自愿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推荐候选人,学院推荐候选人不超过本院当次应考核的学术型硕士导师总数的10%(包括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实践型硕士导师在内)。候选人材料由学院统一送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评选,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文之前获得本校硕士导师任职资格且最近一次任期考核合格者,任职资格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