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行政执法考试速记
(时间篇)
-CAL-FENGHAI.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山东行政执法考试时间专记
一、几个关键的时间点:
1996年10月1日 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 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
2012年1月1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 2015年5月1日 山东省行政监督条例正式实施
二、当场、立即:
1. 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早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2.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立冻结,不得拖延。 三、24小时以内: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四、2日
1.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音像记录制作 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2. 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
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五、3日
1. 在代履行日期的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51条》
2.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 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法》 六、5日
1. 部门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许可法》
3.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
4.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强制法第58条》 5. 行政许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6.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 县级以上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向社会公布。 8. 应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经院长批准,人民法院自作出行政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9.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2
10.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属于本机
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13条行政裁决》 七、7日
1.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同行政处罚)
2.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县城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同行政许可) 4.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40条》 八、10日
1. 法中规定的10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
2.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4. 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行政许可法第42条》 5.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6.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机关材料。《行政程序规定之行政裁决类第114条》 九、15日
1.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 重大决策需要举办听证会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前15日公告听证有关事项《听证程序规定第33条》
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十、20日
1.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的外,通知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3.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决定信息《三项制度》 4.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5. 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
6.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的,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一、30日
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2.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
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3.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5. 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6.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 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范围,对象、等级、标准、期限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 除特殊情况外,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
9.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如行政机关在60日内不能办结,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备案。
11.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2.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13.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
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中有第二项情形的,即: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
明理由的,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需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5.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违法
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十二、45天
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依申请启动的,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十三、2个月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
4
2.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四、3个月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6个月
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
十六、一年
1.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且申请的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2.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2年。
3. 临时性行政许可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十七、二年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三年
1.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5年。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的且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