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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提纲第五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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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提纲第五六章

第五章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

2.代理人必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按照

代理按照其产生按照有如下分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报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庇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义务之履行)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忠实地报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本身利益的损益情况;

(4)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奥秘和商业奥秘,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来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代理权的限制:

(1)本身代理之禁止。本身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本身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之禁止。双方代理系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报酬法律行为。

(3)代理人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之禁止。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或末处理代理义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诈害行为是指代理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入利益的行为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团委托书授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 (2)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 (3)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 (4)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生效。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成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认包罗:①事实的追认。②拟制的追认。 即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对被代理人的沉默,视为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自始具有与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效力,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无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无效性溯及于代理行为成立之时。基于无权代理发生的法律行为,按关于无效代理行为的规则 处理。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第六章 物 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更 1.物权变更的概念

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本身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动、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更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协议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必然的方式特物权变更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本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本能机能,是所有报酬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示为一种持续的客不雅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不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本身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记。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罗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按照必然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必然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抵押权具有不成分性。

民法学复习提纲第五六章

民法学复习提纲第五六章第五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有: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2.代理人必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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