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职权类别 序号 行政处罚 1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第十七条)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 2 责令改正,警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3 责令改正,警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行政处罚 4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5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1
行政处罚 6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第十九条、第七十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7 责令改正、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8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9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10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
行政处罚 11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12 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13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 14 责令改正 《劳动法》第九十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1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
行政处罚 16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17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18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19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1
行政处罚 20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行政处罚 21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22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23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