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存货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保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仓储物的基本情况
1、 仓储物的名称: 。
2、 数量: 。(运输\\装卸过程中合理损耗 %) 3、 质量: 。
第二条 仓储物的储存期间
双方约定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需要续延储存期限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合同总价款包括入库费、仓租、出库费及仓储物检验、运输、装卸、税费、保险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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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和税务规定的收款票据或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 合同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采用 种方式:
第四条 仓储物的交付、验收、运输及保险
1、 甲方交付仓储物时,乙方应当进行验收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收货凭证(仓单)。 乙方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仓储物交付地点为: ,仓储物交付后,乙方按规定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
3、 甲方交付的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乙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4、 乙方负责承担仓储物自交付地点至仓储地点的运输义务,并负责办理仓储物从甲方交货地点至乙方仓储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仓储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仓单
甲方将货物交由乙方储存,乙方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 储存场所; 5、 储存期间; 6、 仓储费;
7、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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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 货物出库前,甲方应提早24小时通知乙方,以书面形式传真发货通知,并在发货通知上详细注明发运编号,发运内容及运输方式(自提/送货),以便乙方及时做好装卸,发运的准备工作;
2、 货物提离仓库,甲方负责在提货车辆到达乙方库前通知乙方,以保证乙方及时办理收货人的提货手续。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 在取得甲方提供的通知单证后,进行认真核查,并按接受委托书的要求安排货物仓储等事宜;
2、 保持仓库干燥,阴凉,通风适宜于堆放甲方委托的物资,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震,防潮,防潮、防污染,切实保障货物安全;
3、 如因乙方原因装卸或交接不当,造成甲方货物货损、货差、破损等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只有接到甲方授权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名的书面发货通知,并与甲方授权代表电话确认后,才能对外发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发运货物的交接、点数、装车(破损包装不能提离仓库)等手续,及时准确做好仓库记录工作;
5、 及时准备建立进出库帐薄,以备甲方核实、核对,每月底双方对仓储收、发、存情况进行一次书面确认并作为甲方支付乙方仓储费用的依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应付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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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全、完整的保管好仓储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的仓储费用中直接扣除,对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储存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交由他人保管的,或者乙方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仓储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对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2)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 储存期间届满,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收费额(日收费额 = 本合同总价款÷本合同约定的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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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储物储存期间天数),结合甲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天数加收仓储费。甲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乙方不减收仓储费。
2、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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