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支农惠农项目的监管。
要发挥审计、监察、财政等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和部门、乡镇、农民的监督主体作用,对惠农资金发放、使用和受益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要对惠农项目和资金开展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检查,杜绝拖欠、克扣、挪用、贪占、冒领、转移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四)给予适当配套的工作经费。
实践证明,党的所有的惠农政策都是深得民心、得到拥护的好政策,为农民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级要充分考虑各涉农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时的行政支出成本,在编制部门预算或分配支农惠农资金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保障部门单位在落实政策时的必要成本支出,从源头减少部门单位向支农惠农资金“伸手”弄“经费”,确保支农惠农资金专款专用。 (五)统筹兼顾,尽量减少地方财政的配套压力。
鉴于我省地方各级财政比较困难,安排落实配套资金压力较大的现实情况,建议市局向上反映,希望国家尽可能减少配套或适当降低地方配套比例。同时,国家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要求市、区配套的政策。对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应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属于省与市、区共同事权的项目,应区别不同类别的市、区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市、区事权的项目,可采取按市、区实绩予以适当奖励或补助的办法,以减轻财政困难市、区安排配套资金的压力,进一步提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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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财政保障能力,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简化财政补贴种类,改进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标准。 目前,国家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综合补贴等多项补贴,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但由于补贴种类繁多、补贴资金分散且补贴标准较低、补贴品种过细,不但增加了政策落实成本,而且补贴的激励效应不明显。建议国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可考虑将上述补贴归并为粮食生产补贴一项,同时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将财政补贴资金与粮食产出和销售挂钩,多产粮多售粮多得,少产粮少售粮少得,不产粮不售粮不得。这样既保证了实际种粮农民获得收益,而且可以减少每年分季按品种申报、核查等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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