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对私业务制度 第二十七章 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XX银行个人商品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 业务介绍
一、基本规定
1、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以下简称“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在个人商品交易中,买方或者卖方在我行开立存管账户,委托我行对交易资金进行存管,当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约定条件后,我行按协议约定,协助双方完成商品交易资金的交割;若双方因故不能达成交易,我行则按照协议并根据客户授权对交易资金进行退回处理的业务。
2、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当事人包括付款委托人、收款委托人和存管人(XX银行)。
(1)付款委托人(买方)是指与收款委托人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并与我行签署《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服务申请书》(以下简称《存管申请书》),委托我行将商品交易资金有条件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个人或机构。付款委托人须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或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团等机构。
(2)收款委托人(卖方)是指与付款委托人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并与我行签署《存管申请书》,履行与付款委托人约定的义务,并在约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接受付款委托人资金的个人或机构。收款委托人须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或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团等机构。
(3)付款委托人与收款委托人不可同时为机构。若其中一方为机构时,存管账户应开立在另一方的个人名下。
(4)当付款委托人与收款委托人其中一方为机构,且此机构已与分行签署经总行批准的项目合作协议,业务流程可按照此机构与我行的合作协议规定进行。
(5)存管人是指经上级行授权批准开办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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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对私业务制度 第二十七章 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 3、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按照申请人所需办理的资金存入次数区分为:一次性存入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和多次存入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
4、存管账户。存管账户可以为卖方或者买方账户,由存管业务经办行根据买卖双方所选业务种类或双方协商约定进行设定。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客户应根据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到我行柜台开立存管账户,存管账户可以为阳光卡、活期一本通或定期存单。如买/卖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我行账户,可不另行开立账户。存管协议有效期内,存管账户不得办理挂失、抵押、质押。
5、存管资金。存管的资金可以是商品交易的全部或其中部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定金、首付款、尾款等。
存管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存款种类为活期或整存整取定期。存管资金为活期存款的,应开立阳光卡或活期一本通;存管资金为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应开立定期存单。
6、受理生效。存管资金全额存入到账后,《存管申请书》受理生效。 7、计息规定。存管协议的有效期应与存管账户冻结期限一致,存管协议有效期内,存管账户内的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种类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结息。按照存管协议规定提前支取时达不到相关定期利率存款条件的按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结息。存管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存管资金所在的账户所有。
8、存管资金解冻支付和交易资金退回
(1)存管资金存管在买方账户的,若双方交易完成并达到存管资金解冻支付条件,由原存管经办机构根据《存管申请书》约定条款办理存管资金解冻,并支付至卖方账户;若因商品交易未成功或交易双方共同同意中止存管协议,则原存管经办机构根据《存管申请书》约定条款办理存管资金在买方账户解冻。
(2)存管资金存管在卖方账户的,若双方交易完成并达到存管资金解冻支付条件,由原存管经办机构根据《存管申请书》约定条款办理存管资金在卖方账户的解冻;若因商品交易未成功或交易双方共同同意中止存管协议,交易资金必须退回至《存管申请书》上登记的买方账户,不得将交易资金划至其他账户中。
9、账户信息变更。在存管协议有效期内,存管账户信息不得变更。非存管账户如若发生遗失,买卖双方客户需及时到我行办理非存管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10、营业部门只有在接到经业务部门确认的《个人商品交易存管资金划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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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对私业务制度 第二十七章 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 托申请书》(以下简称《资金划转委托书》)后方可办理存管资金解冻支付或退回,否则不得随意解冻或支付资金。
二、业务办理范围
1、存管账户开立、交易资金存入可在任意网点办理。
2、交易资金扣划及冻结应在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受理行办理。 3、交易资金解冻支付、交易资金退回、非存管账户变更须到原存管账户冻结经办行办理。
三、委托他人办理
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申请、交易资金的扣划及冻结、解冻支付和交易资金退回,可由商品交易的买方或者卖方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方为个人的,还应出具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使用的凭证
业务凭证:《个人商品交易资金存管服务申请书》、《个人商品交易存管资金划转委托申请书》
柜台凭证:《个人XX凭证》、《内部通用凭证》、《收费单》 五、收费
签订存管协议时,应按规定标准收取商品交易资金存管手续费。若因商品交易未成功或交易双方共同同意中止存管协议,手续费概不退回。
存管费收取对象一般为存管资金冻结账户持有方,也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部分 业务流程
一、一次性存入商品交易资金存管业务 (一)交易资金扣划及冻结 1、配合理财经理进行业务受理审核
如客户提供已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柜员在核心系统调用相关交易配合理财经理进行业务受理审核。
(1)审核客户提供的阳光卡、活期一本通、存单等凭证(以下统称“资金凭证”)是否真实,是否我行开出,单(折)应盖有我行营业机构柜台业务专用章(或电子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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