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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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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

采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南财采[2017]10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南财采〔2017〕103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本级从2008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制度,极大地方便了各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节约了政府采购资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采购当事人职责不明确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及行为,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 1 / 3

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各单位采购项目与协议供应商的供

货、服务范围相一致的,由各单位通过再次竞价程序选购协议产品,并与供应商签订供货服务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在定点采购期限内,定点供应商根据各单位供货或者服务需求,按定点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服务内容进行供货和服务,各单位定期结算和支付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

目前南宁市本级已开展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有:办公和电器设备、小额办公家具、会议定点饭店、印刷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档案扫描、20~200万元工程施工等(详见附件)。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根据南宁市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和各单位实际需求适时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出台南宁市本级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目录,下达采购计划并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展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审定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出台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文件,通知各单位按文件要求执行。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根据委托及时开展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并在采购前对项目需求进行充分市场调研,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政府采购有关政策,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拟订框架协议及采购合同范本,合理设置项目评审方法,按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并组织项目评审。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后,与供应商签订框架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 2 / 3

督促供应商履行协议条款,处理违约供应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各单位应按市财政局下发管理文件要求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与供应商签订单项采购合同,承担履约验收及资金拨付等职责。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合同纠纷,如属供应商违约的,还应提请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追究其框架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责任。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款项支付方式以市财政局下发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五、部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需采购具有通用、批量、长期、能形成规模效益特点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采购需求、适用范围、项目管理、资金支付等。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向资金支出科室申报采购计划进入采购实施环节。

(二)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自行委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严格执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三)部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发布后,各单位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并根据项目招标文件制定部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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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南财采[2017]103号【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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