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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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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湘教发[2009]3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湘教发〔2009〕36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 1 / 3

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

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使学校形成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办学环境。各市州教育局每年要将工作情况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84714912。

二○○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 2 / 3

规定。

第一条 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 严格规范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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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湘教发[2009]3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07.09【实施日期】2009.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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