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
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
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
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及学时
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共计24学时):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等 (6学时)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4学时)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6学时)
4、工作现场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学时) 5、相关事故案例分析(4学时)
二级(部门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共计24学时):
1、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4学时) 2、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现状(4学时)
3、工作现场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学时) 4、相关事故案例分析(4学时) 5、实践操作训练并指导(8学时)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共计24学时):
1、安全操作规程(4学时) 2、现场安全管理制度(4学时)
3、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等的构造、性能和正确的检查、使
用方法(4学时)
4、相关事故案例分析(4学时) 5、 实践操作训练并指导(8学时)
三级教育内容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