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
条例》的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今年的立法计划,修订《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2020年立法实施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于2017年3月1日颁布实施,通过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高污染排放车限行、车用油品升级等措施,较好地推动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但仍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存在差距,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重要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十一部委印发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统筹油、车、路治理,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构建互联互通大数据分析应用。其中2019年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地区要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二、修订《条例》是适应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市大气污染正向燃煤污染与移动污染源排气污染复合型发展,移动源对PM2.5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较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成为治理大
气污染的重点,特别是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已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国家和一些地方加强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监管,但我市《条例》却缺乏有关规定,需要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三、修订《条例》是适应我市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把黑烟车监管纳入污染防治条例,明确高排放车辆限制行驶区域的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信息化手段和人工现场执法等监督检查方式的合法性,明确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违反有关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的,推行“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处罚代码6063,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通过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通过数据联网监控,对有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采取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处理等方式,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实时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二是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提高机动车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三是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检验机构资质认证后的监管管理;四是加大对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五是明确上道行驶的机动车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处罚代码6063予以处罚。四、增加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一是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二是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备案登记、排放标准的规定;三是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并规定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采取限制其使用的管理措施;四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抽测;五是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行为的处罚。此外,《条例》还需根据此次
机构改革的要求,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术语及部分文字标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修改。
二、立法的过程
为顺利完成立法工作,切实做好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发挥立法的推动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一、准备阶段(4月底前)。结合原有规章中与上位法相抵触、与实际不适应、与执法工作不一致的各种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结合机构改革以及原条例拟修改的部分,开展市内(外)调研,确定修订方向,查找有关问题,准备有关材料。二、起草阶段(5月底前)。大气科在原《条例》内容基础上,形成《条例》(修改)稿(含对照部分)以及起草报告(说明)报市司法局审查。
三、有关内容说明
《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共33条,较《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增加5条,仍采取不分章节的形式,从总体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共性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新增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监督抽测、禁止使用区内使用规范和法律责任,增加了机动车监督抽测的种类,增加了农用车禁止使用的范围,确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