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
购买权研究
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舍与人合的性质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它应包括客观公正的价格条件和所购股权的“数量相当”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区分股权整体转让和股权分割转让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公司法应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部分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公司僵局;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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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的重组愈来愈多为保障股东的地位及合法权益强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日益迫切和必要我国《公司法》为适应这一需求设立了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之优先购买权制度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之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然而该规定过于模糊到底什么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是什么?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多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否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点肤浅的看法的合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持公司的人合性立法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二是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系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中便包括公司的控制权的归属其实如果法律不是将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因此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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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当股东转让其股权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公司法设立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寻求欲转让股份之股东与继续留在公司之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既保护出让股东的利益又通过优先购买权方式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在新老股东之间能否建立起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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