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完善的标识系统对于分区、分流的认知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系统完善、简洁、清晰。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不是很大,但由于服务人群的特殊性,防火、消防安全非常重要,应按其规模以及具体的选址配置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供电可靠为基本要求。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重要性,有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双回路供电,满足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以及消毒间、卫生间等房间都产生有害气体、余热、臭气、蒸汽和致病微生物等,所以要求以上房间设置通风设施,可根据规模及使用功能,设置排气扇或集中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六条 根据功能需求和标准设置最基本的信息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
第三十七条 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排水管道应选择内壁光滑不易堵塞,能够防止腐蚀、防止渗漏的管材。
第三十八条 生活给水是指供应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沐浴、食物洗涤、家具擦洗、地面冲洗等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卫生部相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排放的污水水质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需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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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第四十一条 我国地域差异大,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资估算不能以一个相对准确数字确定,建议参考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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