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 东部 中部 西部 数量(个) 8974 6173 3353 建筑面积(平方米) 814.93 645.69 711.31
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面积 表4
举办主体 政府 个人/民营 企事业 数量(个) 7738 4287 2745 建筑面积(平方米) 1058.86 352.95 1187.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2000㎡的比例最大,占到28.9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社区服务中心占22.5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面积主要集中在60-200㎡,大于5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占7.88%(详见表5、表6)。
不同机构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表5
建筑面积(平方米) 0- 200- 400- 600- 800- 1000- 2000- 3000- 社区卫生服务数量 219 347 415 255 371 1274 532 993 所占比例中心 (%) 4.97 7.88 9.42 5.79 8.42 28.92 12.07 22.54 16
建筑面积(平方米) 0- 30- 60- 90- 120- 150- 200- 500- 社区卫生服务数量 79 807 2105 2507 2437 2614 2489 1115 所占比例站 (%) 0.56 5.70 14.87 17.71 17.22 18.47 17.59 7.88 不同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表6
建筑面积(平方米) 0- 200- 400- 600- 800- 1000- 2000- 3000- 数量 119 240 218 139 143 508 273 612 东部 所占比例(%) 5.28 10.66 9.68 6.17 6.35 22.56 12.12 27.18 数量 43 55 123 57 161 497 160 236 中部 所占比例(%) 3.23 4.13 9.23 4.28 12.09 37.31 12.01 17.72 数量 51 50 72 58 67 256 90 125 西部 所占比例(%) 6.63 6.50 9.36 7.54 8.71 33.29 11.70 16.25 编制组在确定建筑面积指标时,先测算出最小功能单元用房面积,然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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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平面组合计算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了不同服务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随人口规模变化产生梯度变化,每个梯度增加300㎡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康复病床的建筑面积指标。综合医院病床建筑面积指标一般为35-45㎡/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功能与综合医院的有很大区别,主要承担康复任务,其相应的医护辅助用房面积较少,经测算,确定为25㎡/床。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配置X射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X射线机所需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医用X射线卫生防护标准》(GBZ130)对X射线机房使用面积做了规定,单管头200mA X射线机房应不小于24㎡,双管头宜不可小于36㎡,另外,还有控制室、洗片间等配套用房。经测算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少,面积小,仅给出一个面积指标范围。
第十五条 本条确定了房屋建筑中四项基本建设内容在总面积中所占比例。
该比例是结合现状调查数据,对标准功能单元面积及平面组合数据综合分析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机构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的选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和发挥作用至关重
要,本条规定了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总平面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合理用地是节能、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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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是执行国策的需要。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调整,因此,布局上针对未来发展应有所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从安全卫生角度出发要进行分区分流。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从功能需求上来讲,为避免干扰环境以及被环境所干扰,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而从节地的角度适宜建造多层建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模较小, 不设康复床位的中心,最大规模为2000㎡,不宜建设超过四层的建筑(四层以上的建筑扣除必要的交通面积,有效使用面积小,影响到使用功能的发挥)。如果中心设在其它建筑内,应该为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以解决其不同人流的出入口及诊疗预防的功能性质,方便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在首层。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绿化用地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已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数是医院转型而来,建设用地容积率差距很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的规模比较小,如果容积率比较高,那么一方面建设的层数就要多,另一方面室外场地条件难以保证。未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将更多地体现人性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室内外环境条件的改善。通过统计分析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容积率,并进行平面布局设计测算,综合考虑节地和环境条件改善两方面要求确定容积率指标。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构型式要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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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更加完善,为残障和老幼等特殊人群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分别为患病人群和建康人群,因此两个功能分区应分流,避免交叉感染。计划免疫、儿童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是婴幼儿,应设在首层,方便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具体实施,通过现状调研测算,提出了业务用房室内净面积的最小值。
第二十七条 本条文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足候诊要求的走廊设置原则和宽度。净宽2.10m是满足推床要求的最小走廊宽度。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净高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殊性服务人群和功能提出,也是无障碍设施设置的具体体现。
第三十条 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的原则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具体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会使用具有腐蚀性的试剂,应选择耐腐蚀,冲洗效果好,不易有污物残留,容易清洗的卫生洁具、洗涤池及配件。为了避免被污染的手在接触水龙头后传播病菌,在卫生间洗手池处设置非接触或非手动开关。大便器、小便斗是病人排泄的场所,属于污染区,为避免交叉感染,这些器具应设置成感应或脚踏式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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