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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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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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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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 二、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 三、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
第十二条 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配置X射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台不超过60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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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
用房分类 比 例 临床科室用房 53%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 28% 医技科室用房 13% 管理保障用房 6%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安全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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