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融资总额度确定,原则上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项目融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在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合并进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未超过审批权限,但总授信额度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授信规定程序报批授信;总授信额度未超过审批权限,但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程序报批项目。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评估”和“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的中长期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到受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初步调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权审批行调查评估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概念释义。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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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本办法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全部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投资规模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投资之和为基数。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资本金是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无需返还这部分资金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七条 农业银行所有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指农业银行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农业银行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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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构建的项目,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二)项目融资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以上(含);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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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持有有权部门核准的证明文件;需备案的,持有向有权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投资项目,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需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涉及用地的,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八)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九)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十一)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提供有效的外汇贷款用途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件,且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农业银行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
第四章 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四)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六)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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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九)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需备案的项目)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十)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证明材料;
(十一)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特殊行业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等;
(十二)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前期准备资料。
第十五条 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项目融资重点调查借款人主体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信誉和实力等。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要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要求对客户进行整体评价,重点调查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并初步分析判断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
(二)项目基本情况调查。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产品及市场状况,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流程和装备的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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