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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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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项目(3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川环办发[2013]16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3.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3期)建设有关工

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3〕16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实现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加强监控能力建设,按照《关于开展四川省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建设的通知 》(川环函〔2012〕561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前二十”重点区域和企业更新名单的通知》(川环办发〔2013〕93号)要求,结合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1、2期建设情况,实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3期)建设(以下简称省控3期项目),完善21个市(州)环境保护局和30个县(市、区) 1 / 4

监控中心基础能力(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建设内容

(一)增加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作为“市级建设运维,县级监控处置”试点,加强三州本级监控中心的设备及功能,优化网络资源共享方式,其所属县级监控中心通过访问市级监控信息进行监控数据浏览和异常情况处置。

(二)建设成都、自贡、宜宾、泸州、巴中等5个市级监控应用示范工程,包括流域综合治理监控应用示范、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应用示范、环境质量监控应用示范等。 (三)继续强化其余各市(州)监控基础能力建设,包含服务器设备、存储设备及交换机设备的采购。

(四)30个试点县级环境保护局按照《关于开展四川省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建设的通知 》(川环函〔2012〕561号)总体方案中县级建设标准及后续文件要求,加强基础信息化能力建设。 二、配套资金要求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3期建设资金表》(详见附件2)要求做好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该配套资金为最低要求,相关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和省项目办统一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项目经费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 三、联网要求

市(州)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省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数据上传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13〕147号)要求,组织辖区内省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含视频现场端)建设及与省级平台联网联调工作(省级监控中心联网IP:182.148.109.182,端口号:8196)。 2 / 4

附件:1.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3期项目建设单位名单

2.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3期建设资金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附件1

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3期项目建设单位名单

一、纳入本期建设的市(州)级环境保护局名单:

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

二、纳入本期建设的3个(市级建设运维、县级浏览处置)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名单: 凉山州、阿坝州、甘孜州。

三、纳入本期建设的5个(监控应用示范)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名单: 自贡市、成都市、宜宾市、泸州市、巴中市。

四、纳入本期建设范围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局名单:

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沿滩区、富顺县;攀枝花市东区、西区;泸州市纳溪区、龙马潭区、古蔺县;德阳市旌阳区、广汉市;广元市旺苍县;遂宁市大英县;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乐山市五通桥区;眉山市洪雅县、青神县、彭山县、丹棱县;宜宾市宜宾县、南溪县、高县、筠连县、屏山县;广安市岳池县;达州市大竹县、达县、开江县;凉山州西昌市 附件2 3 / 4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3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川环办发[2013]16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11.20【实施日期】2013.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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